2009-10-16

十月十三日夜,作一怪梦:

见浴室有一男尸,以为幻觉。使用脚踢之数下,知为实体。忽觉尸动。大怒。操刀剁其动肢。遂碎之,血流遍地。醒。

是为记。

(完)

1 条评论:

留言须知:
0. 你有權保持沉默,但你所說的將作為此BLOG有人訪問的證據。
1. 支持的HTML標籤:<a href="" title=""> <b> <em> <i> <strong>。
2. 留言留名,不然易被无视。(在“评论”中选择“名称/网址”,网址可以不填)。
3. 原則上我不删除留言,除非那則留言侮辱到你。